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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莫拿药品临床促销费

1998-08-11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苗家生 我有话说

本报讯针对当前药品生产和经营单位通过医院的医生开处方给医生个人提取临床促销费的违法行为,辽宁省卫生厅8月4日公布了《关于严禁医务人员收取药品临床促销费的规定》,严格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在医疗单位内部抵制和防止这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辽宁省卫生厅的这一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临床医生要严格遵守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对症下药,杜绝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发生。严禁医生利用处方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医疗单位非药品采购人员不得与厂商等药品经销人员谈药品经销问题。临床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私自购药,不得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售、代开药品,医疗单位临床观察药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不准药品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人员进入医院的医疗和医技科室从事药品销售及促销活动。

——医疗单位要加强对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的监督。

——加强检查和暗访,认真做好对举报、投诉的调查工作。对经查实利用开处方私收促销费者,取消其处方权,调离岗位,并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开除或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卫生厅厅长马晓伟指出,药品生产和经营单位通过医院的医生开处方给医生个人提取一定的费用,是当前药品经销活动中的一种违法行为。产生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是药品制剂生产单位低水平重复和药品经销中的不正当竞争侵入到医疗单位。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患者利益,加重了患者负担,也腐蚀了医务人员,扰乱了医疗秩序,损害了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的形象,必须坚决抵制和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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